根据《浙江省省直属单位(杭州市市区)住房补贴资金筹集、拨付和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省直单位住房改革委员会《关于住房公积金补贴发放有关规定的通知》、《杭州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杭州市市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教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住房补贴实施范围
学校在册事业编制、企业编制、计划内流动编制和离退休人员。
二、住房补贴类型和适用对象
住房补贴包括一次性住房补贴、工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补贴三种。
(一)已享受实物分房面积低于规定补贴标准的教职工和1998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参加工作的或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的无实物分房教职工(以下简称“老人”),给予一次性住房补贴。
(二)1994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参加工作的无实物分房和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教职工,再给予一次性工龄住房补贴。其中,在职教师1年教龄按1.2年工龄计算,教龄计算截止时间为1994年12月31日。
(三)1999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工作的无实物分房教职工(以下简称“新人”),给予住房公积金补贴。
(四)引进人才购房安置费,按学校人事处相关规定执行。已申领引进人才购房安置费的教职工不能再享受住房补贴。
三、住房补贴标准和计算方法
(一)一次性住房补贴
一次性住房补贴额=补贴单价×(该教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已享受实物分房建筑面积)。
其中:未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专用房、腾空房的补贴单价为1200元/平方米;购有经济适用住房、专用房、腾空房的补贴单价=(经济适用住房或专用房基准价-购房当年房改成本价)÷2,上限为1200元/平方米。
(二)一次性工龄住房补贴
工龄住房补贴=5.16元/平方米×(教龄×0.2+工龄)×(该教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已享受实物分房建筑面积)。
(三)住房公积金补贴
住房公积金补贴实行按月定额发放。
职称职务等级发放标准:
一般教职工每月600元;
中级(科级)每月750元;
副高级(处级)每月900元;
正高级(厅局级)每月1350元。
购有经济适用住房、专用房、腾空房的住房公积金补贴实行限额管理,补贴限额=补贴单价×该教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补贴单价=(经济适用住房或专用房基准价-购房当年房改成本价)÷2,上限为1200元/平方米。
四、相关规定
(一)教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一次性工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补贴由学校缴存到浙江省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中心设立的教职工个人账户。
(二)“老人”申领一次性住房补贴,应满20年工龄。
工龄未满20年的,按实际工作年限计发,差额部分可由教职工本人与学校签订《浙江省省直属单位(杭州市市区)住房补贴借款协议》,并由在编事业编制教职工担保后预支,在以后的工作年限内抵扣。教职工工作不满20年离开学校的,其未抵扣的借支部分由本人一次性偿还;本人不能偿还的,由担保人负责偿还。
(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专用房、腾空房的“新人”,其住房公积金补贴额累计达到限额后,次月起停止发放;未购买省市经济适用房、专用房、腾空房的“新人”,其住房公积金补贴发至调离学校或退休的当月,次月起停止发放。新报到“新人”的住房公积金补贴,按到校工作时间发放,上半月报到的按全月发放,下半月报到的从次月起发放。“新人”职务职称晋升的,住房公积金补贴从次月起按新职务职称标准发放。
(四)“老人”申领一次性住房补贴后购买省市经济适用住房、专用房、腾空房的,其一次性住房补贴须重新计算。外单位调入学校的“老人”,在原工作单位未领足一次性住房补贴的,未领足(年限)部分,可申领补足;在原工作单位已领足一次性住房补贴的,不得再申领。学校不办理“老人”补足配偶一次性住房补贴业务。
五、办事流程
(一)住房补贴申领流程
学校每年集中受理一次性住房补贴(含一次性工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补贴申领(调整)业务各一次。办事流程如下:
1.发布通知:公共事务管理处在学校网站主页发布办理住房补贴通知;
2.填表申报:教职工按通知要求填报表格,附送证明材料等;
3.汇总审核:公共事务管理处收集、审核材料,汇总相关信息;
4.网上公示:在学校网站主页上公示教职工相关信息10天;
5.上报审批:公共事务管理处、人事处、纪检监察办公室联签,报浙江省省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审批;
6.缴存补贴:根据审批结果,计划财务处缴存住房补贴到浙江省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中心。
(二)住房补贴退款流程
1.符合住房补贴退款条件的教职工,携带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公共事务管理处,填写《浙江省省直属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纠错退款申报审批表》(“老人”)或《浙江省省直单位新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退款申报(审批)表》(“新人”);
2.公共事务管理处审核相关材料,对符合办理条件的,据实填报申办人住房及住房补贴情况,盖章后报浙江省省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审批。
(三)住房补贴支取流程
教职工支取住房补贴按浙江省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中心规定执行。
六、纪律规定
发现个人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少报、多领等违规违纪行为,冒领住房补贴的,取消其本人住房补贴,并按省市、学校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已经领取住房补贴的,依法追回。
七、其他
(一)本实施细则经教师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讨论,报学校批准后实施,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工业大学教职工住房补贴实施细则》(浙工大发[2007]24号)自动废止。
(二)本实施细则由公共事务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