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校战略,进一步加大优秀青年人才引进力度,加快推进区域特色鲜明、国内一流的研究型大学建设,经学校研究决定设立“朝晖特聘研究员岗位”(下简称“朝晖特聘岗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朝晖特聘岗位”旨在五年内吸引和汇聚300位以上学术背景良好、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优秀青年人才,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发展条件,支持他们快速成长,推动学科发展和学术梯队建设,提升教师队伍的整体学术水平。
第三条 “朝晖特聘岗位”设置运河青年学者、特聘研究员、特聘副研究员三类岗位,在一流建设学科和国家级平台等优先设岗,纳入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实行“目标考核制”的聘用方式。
第四条 “朝晖特聘岗位”的聘用对象一般为学校拟引进的海内外优秀青年人才或进校工作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新入职教师。
第二章 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应聘基本条件
(一)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爱国守法,传播优秀文化,坚持言行雅正,遵守学术规范,秉持公平诚信,坚守廉洁自律,积极奉献社会。品德高尚、身体健康,符合学校人才引进要求。
(二)具有博士学位。年龄原则上在35周岁及以下(人文社科类在40周岁及以下)。
第六条 运河青年学者应聘条件
(一)具有一年以上在海外高水平大学或研究机构的学习工作经历,且原则上有副高级(海外助理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二)在本学科领域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创新成果,研究能力和业绩达到或接近国家级青年人才计划(项目)的水平,具有明显的发展潜力。
(三)具有较强的团结协作、拼搏奉献精神,以及组织、领导和管理学术队伍的工作能力,能带领团队在科学前沿领域做出具有先进水平的创新成果。
第七条 特聘研究员应聘条件
(一)具有一年以上在海外高水平大学或研究机构的学习工作经历,且原则上有副高级(海外助理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二)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国内外同行认可的成就,在本学科领域已有一定的学术积累,具有向更高水平提升的发展潜力。
(三)在相关学术领域的研究能力和业绩水平达到申报省部级人才计划(项目)的水平,或近五年科研工作业绩达到学校研究员(科研为主型教授)任职资格条件,或学术业绩突出、具有一流标志性成果。
第八条 特聘副研究员应聘条件
(一)原则上应具有一年以上在海外知名大学或研究机构学习或工作经历。
(二)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较好的成就,在本学科领域已有一定的学术积累,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
(三)近五年科研工作业绩达到学校副研究员(科研为主型副教授)任职资格条件,或学术业绩突出、具有标志性成果。
第九条 聘任程序
(一)运河青年学者由学校进行评审、聘任,具体聘任程序如下:
1.个人申请。应聘者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岗位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用人单位推荐。用人单位组织学术委员会面试,对应聘者的思想品德、学术水平、发展潜力等内容进行综合评议、遴选,经单位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后,向学校择优推荐人选。
3.集中评审。人事处组织专家定期对用人单位推荐人选进行集中评审,提出拟聘用对象并公示。集中评审时间一般为每季度一次。
4.学校审批。评审结果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后发文聘任。
(二)特聘研究员和特聘副研究员由用人单位进行评审、聘任。用人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岗位聘任时核定的高岗比例,结合年度引进计划拟定“朝晖特聘岗位”评聘人数和岗位结构,报学校人事处审核确定后实施,具体聘任程序如下:
1.个人申请。应聘者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岗位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用人单位评审。用人单位组织学术委员会面试,对应聘者的思想品德、学术水平、发展潜力等内容进行综合评议、遴选,经单位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提出拟聘用对象,并在单位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3.用人单位聘任。公示无异议,报人事处审批同意后发文聘任。
第三章 聘期管理
第十条 “朝晖特聘岗位”聘期五年,聘任时与学校、用人单位签订岗位聘任协议,时间自入职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岗位待遇
(一)“朝晖特聘岗位”聘任人员在聘期内纳入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工资体系,在未晋升至相应高级专业职务前,按照实际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标准提供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岗位绩效津贴,并额外提供相应补贴。
1.工资补贴:运河青年学者、特聘研究员,聘任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上的,提供工资补贴2000元/月;聘任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上的,提供工资补贴3000元/月。特聘副研究员,聘任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上的,提供工资补贴1000元/月。
2.岗位绩效津贴补贴:参照专业技术职务四级岗或七级岗的岗位绩效津贴标准进行补差。
3.运河青年学者额外提供每年15万元特殊津贴。
(二)运河青年学者工资补贴、岗位绩效津贴补贴和特殊津贴由学校承担,特聘研究员和特聘副研究员的工资补贴和岗位绩效津贴补贴由各用人单位承担。
(三)学校按照“朝晖特聘岗位”聘任人员实际的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标准提供购房安置费和科研启动经费(运河青年学者除外)。科研启动经费的差额部分由各用人单位承担,购房安置费的差额部分待首聘期考核合格并续签后,由学校承担,具体标准参见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实施办法》。
(四)“朝晖特聘岗位”聘任人员在聘期内申请硕士、博士指导教师资格或申报科研立项时,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其身份时视同为研究员或副研究员,按政策提供研究生招生指标。
(五)如聘期内入选学校其他人才计划项目的,待遇按就高原则享受。
第十二条 岗位工作目标任务
聘期内岗位工作目标任务分为工作目标与工作任务两个部分,工作目标为受聘人在聘期内须实现的具体业绩,以标志性、可衡量的成果为主;工作任务为受聘人在聘期内须履行的工作职责,包括师德师风、教学育人、科学研究、工作纪律等。
(一)岗位工作目标任务由学校、用人单位在设岗时提出,其中各个岗位的聘期工作目标应为:
1.运河青年学者:入选国家级青年人才计划(项目)或达到相当水平。
2.特聘研究员:聘期内工作业绩达到学校、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中,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
3.特聘副研究员:聘期内工作业绩达到学校、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中,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
(二)“朝晖特聘岗位”的聘期工作任务由用人单位在设岗时根据自身发展要求,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第十三条 受聘人员在聘期内所取得的业绩达到学校、学院申报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可直接申报,具体按照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聘期内运河青年学者入选国家级青年人才计划(项目)或同等层次的人才计划(项目)的,特聘研究员或副研究员评聘为相应高级或更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可直接认定为完成“朝晖特聘岗位”聘期要求,退出“目标考核制”聘任模式,学校与其终止“朝晖特聘岗位”聘任协议,纳入常规教师管理,按学校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聘期考核包括年度考核、中期考核和期满考核三种类型。
年度考核由用人单位结合教职工年度考核进行,主要考察聘任工作任务的履行情况;中期考核和期满考核由学校、用人单位在聘期第三年结束时和期满结束前3个月分别组织进行,主要考核聘任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后续聘任的重要依据。
(一)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由用人单位提出解聘意见,经学校审批,解除聘任协议。
(二)期满虽未完成全部工作目标,但已完成大部分指标或取得标志性教学、科研成果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评审推荐、报学校同意可延长聘任时间(1-2年)。延长聘期内不再享受本岗位待遇,按照受聘人现有专业技术职务标准提供薪酬与福利待遇。
(三)聘期考核不合格的,学校与受聘人不再续签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受聘人在聘期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或发生违反师德师风、学术道德行为的,直接解除其聘任协议,并按协议约定追究其相应的违约与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朝晖特聘岗位”评聘过程中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本人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浙江工业大学朝晖特聘研究员岗位实施办法》(浙工大发〔2021〕16号)自当日起不再实行。本办法发布前已发文聘任为“校聘教授岗位”“朝晖特聘岗位”的人员评聘与考核按原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