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加大高层次人才梯度培育力度,造就一批具有国内外影响力的领军人才和学术带头人;同时,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中的作用,根据《浙江工业大学岗位设置与岗位聘任制度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在试行“健行特聘教授岗位” (下简称“健行教授岗”)的基础上,经学校研究决定修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健行教授岗”制度以学校战略目标、“省重点建设高校计划”、一流学科建设目标为依据,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自主创新和科技创新四个面向,努力实现关键核心技术重大突破和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为学校实现高质量发展发挥重要引领作用。
第三条 “健行教授岗”面向校内在册在岗的具有教师(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重点向一线教学科研人员倾斜。以重点目标任务为导向,充分体现优绩优酬,让优秀人才各展其长、各尽其能、各得其所。
第二章 岗位设置、聘任条件与岗位津贴
第四条 “健行教授岗”由A、B、C三大类型、七级岗位组成。
A型岗位,分设A1、A2两级岗位。面向两院院士,长江、杰青等国家级杰出领军人才、省级特级专家,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奖获得者,以及水平相当的专家学者。
B型岗位,分设B1、B2、B3三级岗位。面向国家“四青”人才、省部级以上领军人才,省部级成果奖励一等奖以上获得者,以及水平相当的专家学者。
C型岗位,分设C1、C2两级岗位。面向中青年学术骨干,省部级成果奖励二等奖以上获得者等。
第五条 聘任“健行教授岗”的基本要求。
(一)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品德和职业道德。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纪守法;热爱教育事业,爱岗敬业,为人师表,严谨治学,团结合作;身体健康,能全职开展教学科研工作。
(二)对学科专业建设和学术研究领域提出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创新性构想,带领推动本学科研究领域赶超或引领国内外先进水平;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科研创新能力。
(三)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等方面取得突出贡献。申请评审的教师须符合现聘专业技术岗位的教学、科研、育人业绩的基本要求。
(四)“健行教授岗”对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
第六条 聘任“健行教授岗”的资格条件,包括人才类、成果类和项目类。人才类主要包括国家级、省部级等人才计划(项目)入选者;成果类主要包括教学、科研等方面获得的科研成果、奖励和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等;项目类主要包括国家级、省部级重要科研项目主持人等。具体条件见《浙江工业大学“健行特聘教授岗位”资格条件及特殊津贴标准》(附件)。
第七条 “健行教授岗”实行特殊津贴制度。聘期内除享受现聘专业技术岗位的工资福利待遇外,同时对应A、B、C三大类型岗位,享受相应标准的特殊津贴。
第八条 聘期内在现聘“健行教授岗”岗位上取得高一级岗位资格认定条件的新业绩,可以申请重新聘任,津贴可调整为相应的标准,聘期工作任务同时相应调整。
第九条 引进的或已有特别约定的高层次人才,按原约定的协议执行,聘期结束后可按本办法执行;如在聘期内提前进入“健行教授岗”,须进行阶段性工作目标考核后按程序申请,签订新岗位工作目标后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应特殊津贴。
第三章 聘任方式与程序
第十条 符合“健行教授岗”资格条件的教师实行认定制和评审制两种聘任方式。其中,A、B型岗位实行认定制聘任方式,C型岗位实行评审制聘任方式。应聘人提交《浙江工业大学“健行特聘教授岗位”申请表》,学院审核后报人事处复核,经学校评审同意后发文聘任,并签订聘任协议,明确聘期目标任务。
第十一条 “健行教授岗”的工作目标任务,应在完成专业技术岗位职责(或人才项目规定期间的任务)基础上,重点在人才培养、科研、学科专业建设、平台建设、团队梯队建设等方面提出具有引领示范的目标任务,并在“健行教授岗”申请表中明确,作为认定、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聘期管理
第十二条 A1型岗位不设固定聘期,其他类型岗位的聘期一般为四年(下简称特聘期)。
第十三条 聘期管理。
(一)新入选人才计划(项目)或新取得成果的教师,经自行申请、学校认定或评审,签订聘任工作目标后即进入特聘期。
(二)特聘期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除按有关规定延聘外,聘期自动终止。
(三)因个人及工作原因不能继续履约的,可书面申请,经学院、学校审批同意后,可提前终止聘任协议。
第五章 聘期考核
第十四条 “健行教授岗”的考核由学校、学院共同组织实施。聘期考核以学校为主,学院配合实施。年度考核以学院为主组织实施,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由学院提出终止聘用意见,经学校审批,解除特聘期聘任协议。
第十五条 特聘期结束后,学校根据聘任协议进行考核评价。根据特聘期取得的业绩确定新一轮的“健行教授岗”,如不能获得新一轮的“健行教授岗”,则纳入常规岗位聘任。
第十六条 “健行教授岗”重新聘任的业绩须为上一个特聘期到本次聘任申报期间获得,且列入附件并符合本办法附则之相关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学校成立“健行教授岗”评聘委员会,负责认定、评审特聘教授岗位工作。评聘委员会工作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具体组织实施“健行教授岗”的聘任工作。
第十八条 除国家级、省部级人才外,成果类均应以浙江工业大学为第一单位获得,按照当年相关文件予以确定。
第十九条 聘任在“健行教授岗”的教师,聘期内不得调离学校。如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术不端等受到处理,或由于个人原因不能全职在岗工作,或不服从聘期管理有关规定等,可以终止“健行教授岗”聘任并停发特殊津贴。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浙江工业大学“健行特聘教授岗位”资格条件及特殊
津贴标准
附件
浙江工业大学“健行特聘教授岗位”资格条件及特殊津贴标准
岗位 类型 | 聘任方式 | 资格条件 | 特贴标准 | |||
人才类 | 成果类 | 项目类 | ||||
A | A1 | 认定 | l 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 l 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 l 浙江省“鲲鹏行动”计划入选者 (顶尖人才类) | l 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及以上奖项第一获奖人 l 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第一获奖人 l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第一获奖人 | - | 120 |
A2 | 认定 | l 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l 浙江省特级专家 l 浙江省“鲲鹏行动”计划入选者 (青年杰出科学家) l 海外引进的国家级人才等水平相当的专家学者 | l 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第一获奖人 l 教育部高校科研优秀成果奖(人文社科)特等奖第一获奖人 l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第一获奖人 | l 主持国家杰出青年基金项目 | 60 | |
B | B1 | 认定 | l 国家“万人计划”领军人才 l 教育部“长江学者”青年学者 l 国家“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 l 海外引进的国家级青年人才等水平相当的专家学者 l 教育部创新团队带头人 | l 教育部高校科研优秀成果奖(人文社科)一等奖第一获奖人 | l 主持国家优秀青年基金项目 | 40 |
B2 | 认定 | l 科技部科技创新领军人才 l 人社部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l 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 l 教育部“高校教学名师奖”获得者 l 浙江省“万人计划”杰出人才 | l 中国专利奖金奖第一获奖人 l 省部级成果奖励一等奖第一获奖人 l CNS正刊发表学术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 - | 30 | |
B3 | 认定 | l 教育部教学团队负责人 | l 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及以上排名前三获奖人 l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第一获奖人 l 教育部高校科研优秀成果奖(人文社科)二等奖第一获奖人 | l 主持科技和人文社科Ⅰ类科研项目 | 25 | |
C | C1 | 评审 | l 浙江省“万人计划”(领军、名师)人才 l 浙江省宣传文化系统“五个一批”人才 l 中科院“百人计划”入选者 l 浙江省海外引才计划、浙江省高等学校“钱江学者”特聘教授等省部级人才首聘期考核合格者 | l 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排名前三获奖人 l 科技部准予登记且具有提名国家科技奖资格的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一(特)等奖且提名国家科技奖第一获奖人 l 中国专利奖优秀奖第一获奖人 l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三获奖人 l 浙江省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及以上第一获奖人 l 咨询报告或政策建议的内容被中共中央或国务院采纳并得到国家领导人肯定性批示的第一署名者 | l 主持科技和人文社科Ⅱ类科研项目 l 国家级一流专业建设点负责人 | 20 |
C2 | 评审 | l 浙江省“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 | l 省部级成果奖励二等奖第一获奖人 l 浙江省教学成果奖二等奖第一获奖人 l 教育部高校科研优秀成果奖(人文社科)三等奖、青年奖和成果普及奖第一获奖人 | l 主持科技Ⅲ类科研项目 l 浙江省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 l 国家级一流课程负责人 l 国家级规划教材第一主编 | 15 |
注:① 国家“万人计划”领军人才包括: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教学名师、百千万工程领军人才;
② 成果类、项目类资格条件应为近8年新增业绩,省部级及以上成果获奖以加盖国徽的公章为准;
③ 成果获奖、论文应以“浙江工业大学”为第一单位(如是通讯作者,本校学生应是第一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