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业大学物理与光电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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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风建设
浙江工业大学理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试行)
浏览量:2916    发布时间:2021-05-31 15:30:17    来源:本站

为加强学生公寓管理,保证学生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深入开展学校文明寝室建设的通知》、《浙江工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浙江工业大学安全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以及本校实际,制订学院关于学生公寓管理办法如下。

 

住宿和退宿管理

第一条  住宿学生应按照指定的学生公寓楼、寝室、床位住宿。学生公寓房间和床位原则上不作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换房间或调整床位的,需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调换双方寝室学生签名,学院签署意见,经公寓部门同意,由学生本人持申请和学生证到公寓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申请人需在三日内完成调整搬迁。对私自调换寝室的同学,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条  学生因个人原因需办理退宿,需本人提出申请,学生家长签字,经所在学院同意,学工部、研工部备案,方可办理退宿手续。学生退宿申请时间一般为每学期的十五、十六周(新生可在报到前),具体时间由公寓部门通知至学院及各公寓楼。

第三条 退宿手续的办理。因毕业、结业、退学、开除、休学、转学、出国等原因离校的学生,应到公寓部门办理退宿手续。办理退宿手续之日的次月起退还剩余月份的住宿费(以自然月为单位);因其他原因提前退宿时,住宿时间不满半年按半年收取住宿费,超过半年不满一年按一年收取住宿费,未及时办理退宿的视同住宿,产生的住宿费由学生本人承担。外出实习的学生,按正常就学对待,不办理退宿。

第四条 学生办理退宿手续后,应在退宿手续办理完成之日起3天时间内将所有个人物品搬离宿舍。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搬出的,视为违约留宿,必要时公寓部门可会同学院、保卫处采取相关措施,要求退宿人员搬离宿舍。

第五条  学生如违反本办法或住宿协议规定,且屡教不改者,公寓部门有权取消其住宿资格。待其重新承诺愿意遵守公寓管理办法及住宿协议规定后,经学院及公寓部门批准,再重新办理住宿手续。

 

违规、违纪管理

第六条 经学院公寓部门核查后,对存在以下情况第一次未整改且未造成重大后果的宿舍给予学院处分,对第二次未整改或造成重大后果的宿舍报送学校,按学校规章制度处理:

1、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宿舍门锁造成救险困难,或将钥匙借给非本宿舍人员使用造成财产损失;

2、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劝说、批评、教育不改者;

3、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占用、骗取、出租校内公共用房、学生宿舍及床位者;

4、未经公寓部门批准,留宿非本宿舍人员;

5、校外住宿未办理批准手续者;

6、在公寓内饲养宠物且不听劝阻者;

7、在公寓楼内使用明火;私拉电线、接线板串联使用;吸烟;盗用公共用电;寝室存放或使用违禁电器(见安全管理)。

第七条 在公寓内发现人离寝未断电、人离寝门未关等安全隐患问题、寝室卫生脏乱差等卫生问题的宿舍,经公寓部门核查后给予通报批评,辅导员对相关学生进行批评教育且相关寝室需上交一份承诺书,在一学期内存在第二次未整改情况的寝室给予学院处分;

第八条 在公寓楼内摆摊设点和推销商品;未经批准在公寓楼内张贴商业性广告和散发各类传单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九条 违反规定引起火警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火灾的,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安全管理

第十条 学生寝室内允许使用的电器有:空调、电热水器、电脑、打印机、电风扇、饮水机、电蚊香、台灯、充电器、电吹风、电热水壶、带开关的接线板以及其它经认定允许使用的电器,以上电器均应从正规渠道购买且为通过3C认证、质量过硬的合格产品,除空调、热水器外,以上电器使用时要求人离寝即断电。自购的空调、热水器在安装前需单独办理审批手续。

其他允许使用的电器中,功率大于300瓦的电器,以寝室为单位,于每学期开学后2周内或新购置电器1周内到公寓部门签署《学生寝室电器安全使用承诺书》,并领取、张贴安全用电标识,规范使用。对未在规定内的电器,不论功率大小,一律要求在规定期间内进行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 寝室内的违规电器包括:

1、取暖设备类:远红外、电热丝等各类取暖器、电热毯、电暖手宝、电热台板、烘鞋器、油汀等;

2、电锅类:热得快、电茶壶、电热水瓶、电饭锅、电火锅、电炒锅、电磁炉、电压力锅、空气炸锅、电热杯、煮蛋器等;

3、小家电类:洗衣机、电冰箱、电熨斗、烘衣机、豆浆机、养生壶、电烤箱、烤炉、烤面包机、挂烫机、消毒柜、咖啡机、榨汁机、足浴盆等;

4、美发类:卷发棒、电夹板等;

5、电瓶车(平衡车、代步车等)锂电池或铅酸电池等)。

因煎药等特殊原因可持医院证明和学院同意证明到公寓部门办理使用手续。对未在规定内的电器,不论功率大小,一律要求在规定期间内进行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

 

文明寝室建设

        第十二条 组建寝室时,寝室成员要建立文明公约,就寝室休息、学习、娱乐等进行讨论和规定。寝室成员要严格遵守公约,相互包容、相互提醒、共同进步。

        第十三条 寝室每周要安排一次大扫除,积极开展寝室美化活动。学院每学期开展最美寝室评比。

        第十四条 寝室设立寝室长,负责寝室的各项管理,对于涉及寝室成员晚归、不归等涉及安全的情况要及时了解,及时报告年级辅导员。

        第十五条 鼓励以寝室为单位组织合作学习和积极健康的娱乐活动,凡经年级审批同意的相关活动,可以纳入第二课堂成绩统计中。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或“以下处分”均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所有的违规行为,寝室当周内整改完毕。

第十八条 以上处理仅限学院检查,在学校组织的统一检查中发现上述情况,以学校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如有与上级管理条例相冲突的以上级文件要求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31日起实行,原《浙江工业大学理学院学生公寓违规处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学风建设
浙江工业大学理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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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学生公寓管理,保证学生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深入开展学校文明寝室建设的通知》、《浙江工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浙江工业大学安全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以及本校实际,制订学院关于学生公寓管理办法如下。

 

住宿和退宿管理

第一条  住宿学生应按照指定的学生公寓楼、寝室、床位住宿。学生公寓房间和床位原则上不作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换房间或调整床位的,需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调换双方寝室学生签名,学院签署意见,经公寓部门同意,由学生本人持申请和学生证到公寓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申请人需在三日内完成调整搬迁。对私自调换寝室的同学,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条  学生因个人原因需办理退宿,需本人提出申请,学生家长签字,经所在学院同意,学工部、研工部备案,方可办理退宿手续。学生退宿申请时间一般为每学期的十五、十六周(新生可在报到前),具体时间由公寓部门通知至学院及各公寓楼。

第三条 退宿手续的办理。因毕业、结业、退学、开除、休学、转学、出国等原因离校的学生,应到公寓部门办理退宿手续。办理退宿手续之日的次月起退还剩余月份的住宿费(以自然月为单位);因其他原因提前退宿时,住宿时间不满半年按半年收取住宿费,超过半年不满一年按一年收取住宿费,未及时办理退宿的视同住宿,产生的住宿费由学生本人承担。外出实习的学生,按正常就学对待,不办理退宿。

第四条 学生办理退宿手续后,应在退宿手续办理完成之日起3天时间内将所有个人物品搬离宿舍。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搬出的,视为违约留宿,必要时公寓部门可会同学院、保卫处采取相关措施,要求退宿人员搬离宿舍。

第五条  学生如违反本办法或住宿协议规定,且屡教不改者,公寓部门有权取消其住宿资格。待其重新承诺愿意遵守公寓管理办法及住宿协议规定后,经学院及公寓部门批准,再重新办理住宿手续。

 

违规、违纪管理

第六条 经学院公寓部门核查后,对存在以下情况第一次未整改且未造成重大后果的宿舍给予学院处分,对第二次未整改或造成重大后果的宿舍报送学校,按学校规章制度处理:

1、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宿舍门锁造成救险困难,或将钥匙借给非本宿舍人员使用造成财产损失;

2、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劝说、批评、教育不改者;

3、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占用、骗取、出租校内公共用房、学生宿舍及床位者;

4、未经公寓部门批准,留宿非本宿舍人员;

5、校外住宿未办理批准手续者;

6、在公寓内饲养宠物且不听劝阻者;

7、在公寓楼内使用明火;私拉电线、接线板串联使用;吸烟;盗用公共用电;寝室存放或使用违禁电器(见安全管理)。

第七条 在公寓内发现人离寝未断电、人离寝门未关等安全隐患问题、寝室卫生脏乱差等卫生问题的宿舍,经公寓部门核查后给予通报批评,辅导员对相关学生进行批评教育且相关寝室需上交一份承诺书,在一学期内存在第二次未整改情况的寝室给予学院处分;

第八条 在公寓楼内摆摊设点和推销商品;未经批准在公寓楼内张贴商业性广告和散发各类传单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九条 违反规定引起火警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火灾的,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安全管理

第十条 学生寝室内允许使用的电器有:空调、电热水器、电脑、打印机、电风扇、饮水机、电蚊香、台灯、充电器、电吹风、电热水壶、带开关的接线板以及其它经认定允许使用的电器,以上电器均应从正规渠道购买且为通过3C认证、质量过硬的合格产品,除空调、热水器外,以上电器使用时要求人离寝即断电。自购的空调、热水器在安装前需单独办理审批手续。

其他允许使用的电器中,功率大于300瓦的电器,以寝室为单位,于每学期开学后2周内或新购置电器1周内到公寓部门签署《学生寝室电器安全使用承诺书》,并领取、张贴安全用电标识,规范使用。对未在规定内的电器,不论功率大小,一律要求在规定期间内进行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 寝室内的违规电器包括:

1、取暖设备类:远红外、电热丝等各类取暖器、电热毯、电暖手宝、电热台板、烘鞋器、油汀等;

2、电锅类:热得快、电茶壶、电热水瓶、电饭锅、电火锅、电炒锅、电磁炉、电压力锅、空气炸锅、电热杯、煮蛋器等;

3、小家电类:洗衣机、电冰箱、电熨斗、烘衣机、豆浆机、养生壶、电烤箱、烤炉、烤面包机、挂烫机、消毒柜、咖啡机、榨汁机、足浴盆等;

4、美发类:卷发棒、电夹板等;

5、电瓶车(平衡车、代步车等)锂电池或铅酸电池等)。

因煎药等特殊原因可持医院证明和学院同意证明到公寓部门办理使用手续。对未在规定内的电器,不论功率大小,一律要求在规定期间内进行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

 

文明寝室建设

        第十二条 组建寝室时,寝室成员要建立文明公约,就寝室休息、学习、娱乐等进行讨论和规定。寝室成员要严格遵守公约,相互包容、相互提醒、共同进步。

        第十三条 寝室每周要安排一次大扫除,积极开展寝室美化活动。学院每学期开展最美寝室评比。

        第十四条 寝室设立寝室长,负责寝室的各项管理,对于涉及寝室成员晚归、不归等涉及安全的情况要及时了解,及时报告年级辅导员。

        第十五条 鼓励以寝室为单位组织合作学习和积极健康的娱乐活动,凡经年级审批同意的相关活动,可以纳入第二课堂成绩统计中。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或“以下处分”均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所有的违规行为,寝室当周内整改完毕。

第十八条 以上处理仅限学院检查,在学校组织的统一检查中发现上述情况,以学校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如有与上级管理条例相冲突的以上级文件要求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31日起实行,原《浙江工业大学理学院学生公寓违规处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