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业大学物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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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风建设
浙江工业大学理学院学生公寓违规处分办法(试行)
浏览量:1643    发布时间:2021-04-30 14:43:41    来源:本站

  

学生公寓是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生活、学习的主要场所,是学校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行为养成教育的重要载体。为加强学生公寓管理,保证学生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提升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能力,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深入开展学校文明寝室建设的通知》、《浙江工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浙江工业大学安全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以及本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住宿学生应按照指定的学生公寓楼、寝室、床位住宿。学生公寓房间和床位原则上不作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换房间或调整床位的,需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调换双方寝室学生签名,学院签署意见,经公寓部门同意,由学生本人持申请和学生证到公寓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申请人需在三日内完成调整搬迁。对私自调换寝室的同学,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条  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宿舍门锁造成救险困难,或将钥匙借给非本宿舍人员使用造成财产损失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条  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劝说、批评、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占用、骗取、出租校内公共用房、学生宿舍及床位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五条  未经公寓部门批准,留宿非本宿舍人员,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人员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在集体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六条  校外住宿未办理批准手续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并承担因租房引起不良后果的全部责任;

第七条  在公寓内饲养宠物且不听劝阻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  在公寓内发现人离寝未断电、人离寝门未关等安全隐患问题、寝室卫生脏乱差等卫生问题的宿舍,经公寓部门核查后给予通报批评,辅导员对相关学生进行批评教育且相关寝室需上交一份承诺书,在一学期内存在第二次未整改情况的寝室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九条  在公寓楼内摆摊设点和推销商品;未经批准在公寓楼内张贴商业性广告和散发各类传单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条  在公寓楼内使用明火;私拉电线、接线板串联使用;吸烟;盗用公共用电;寝室存放或使用违禁电器(见附则),经公寓部门查处后给予通报批评,要求违规寝室当周内整改完毕,在一学期内存在第二次未整改情况的寝室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规定引起火警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火灾的,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寝室内允许使用的电器有:空调、电热水器、电脑、电风扇、饮水机、电蚊香、台灯、充电器、电吹风、电热水壶、带开关的接线板以及其它经认定允许使用的电器,以上电器均应从正规渠道购买且为通过3C认证、质量过硬的合格产品,除空调、热水器外,以上电器使用时要求人离寝即断电。自购的空调、热水器在安装前需单独办理审批手续,严禁安装二手空调、热水器。其他允许使用的电器中,功率大于300瓦的电器,以寝室为单位,于每学期开学后2周内或新购置电器1周内到公寓部门签署《学生寝室电器安全使用承诺书》,并领取、张贴安全用电标识,规范使用。对未在规定内的电器,不论功率大小,一律要求在规定期间内进行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  办法如有与上级学生线管理条例相冲突的,以上级文件要求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或“以下处分”均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十五条  寝室内的违规电器包括:1、取暖设备类:远红外、电热丝等各类取暖器、电热毯、电暖手宝、电热台板、烘鞋器、油汀等;2、电锅类:热得快、电茶壶、电热水瓶、电饭锅、电火锅、电炒锅、电磁炉、电压力锅、空气炸锅、电热杯、煮蛋器等;3、小家电类:洗衣机、电冰箱、电熨斗、烘衣机、豆浆机、养生壶、电烤箱、烤炉、烤面包机、挂烫机、消毒柜、咖啡机、榨汁机、足浴盆等;4、美发类:卷发棒、电夹板等;5、电瓶车(平衡车、代步车等)锂电池或铅酸电池等)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430日起试行,原《浙江工业大学理学院学生公寓违规处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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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业大学理学院学生公寓违规处分办法(试行)
浏览量:1643    发布时间:2021-04-30 14:43:41    来源:本站

  

学生公寓是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生活、学习的主要场所,是学校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行为养成教育的重要载体。为加强学生公寓管理,保证学生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提升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能力,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深入开展学校文明寝室建设的通知》、《浙江工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浙江工业大学安全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以及本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住宿学生应按照指定的学生公寓楼、寝室、床位住宿。学生公寓房间和床位原则上不作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换房间或调整床位的,需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调换双方寝室学生签名,学院签署意见,经公寓部门同意,由学生本人持申请和学生证到公寓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申请人需在三日内完成调整搬迁。对私自调换寝室的同学,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条  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宿舍门锁造成救险困难,或将钥匙借给非本宿舍人员使用造成财产损失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条  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劝说、批评、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占用、骗取、出租校内公共用房、学生宿舍及床位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五条  未经公寓部门批准,留宿非本宿舍人员,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人员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在集体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六条  校外住宿未办理批准手续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并承担因租房引起不良后果的全部责任;

第七条  在公寓内饲养宠物且不听劝阻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  在公寓内发现人离寝未断电、人离寝门未关等安全隐患问题、寝室卫生脏乱差等卫生问题的宿舍,经公寓部门核查后给予通报批评,辅导员对相关学生进行批评教育且相关寝室需上交一份承诺书,在一学期内存在第二次未整改情况的寝室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九条  在公寓楼内摆摊设点和推销商品;未经批准在公寓楼内张贴商业性广告和散发各类传单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条  在公寓楼内使用明火;私拉电线、接线板串联使用;吸烟;盗用公共用电;寝室存放或使用违禁电器(见附则),经公寓部门查处后给予通报批评,要求违规寝室当周内整改完毕,在一学期内存在第二次未整改情况的寝室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规定引起火警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火灾的,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寝室内允许使用的电器有:空调、电热水器、电脑、电风扇、饮水机、电蚊香、台灯、充电器、电吹风、电热水壶、带开关的接线板以及其它经认定允许使用的电器,以上电器均应从正规渠道购买且为通过3C认证、质量过硬的合格产品,除空调、热水器外,以上电器使用时要求人离寝即断电。自购的空调、热水器在安装前需单独办理审批手续,严禁安装二手空调、热水器。其他允许使用的电器中,功率大于300瓦的电器,以寝室为单位,于每学期开学后2周内或新购置电器1周内到公寓部门签署《学生寝室电器安全使用承诺书》,并领取、张贴安全用电标识,规范使用。对未在规定内的电器,不论功率大小,一律要求在规定期间内进行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  办法如有与上级学生线管理条例相冲突的,以上级文件要求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或“以下处分”均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十五条  寝室内的违规电器包括:1、取暖设备类:远红外、电热丝等各类取暖器、电热毯、电暖手宝、电热台板、烘鞋器、油汀等;2、电锅类:热得快、电茶壶、电热水瓶、电饭锅、电火锅、电炒锅、电磁炉、电压力锅、空气炸锅、电热杯、煮蛋器等;3、小家电类:洗衣机、电冰箱、电熨斗、烘衣机、豆浆机、养生壶、电烤箱、烤炉、烤面包机、挂烫机、消毒柜、咖啡机、榨汁机、足浴盆等;4、美发类:卷发棒、电夹板等;5、电瓶车(平衡车、代步车等)锂电池或铅酸电池等)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430日起试行,原《浙江工业大学理学院学生公寓违规处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