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工作,规范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二级机构组成。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并履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的相应职责。
第三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负责人、教学科研人员组成,其组成人员为不少于九人的单数,任期四年。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主席提名。
第四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应从具有丰富教学科研经验、热心教育事业、学术造诣深、责任心强、作风正派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中遴选。
第五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经校长提名,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组织学士学位授予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主要负责处理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各项工作以及相关工作。
第八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负责人、教学科研人员组成,其组成人员应当为不少于九人的单数,任期四年。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至2人。分委员会主席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名单需报学位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职 责
第九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一)审议学校学位授予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标准;
(二)审议学位授予点的增设、撤销等事项;
(三)作出授予、不授予、撤销相应学位的决议;
(四)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争议;
(五)受理与学位相关的投诉或者举报;
(六)审议其他与学位相关的事项。
第十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一)审定有关学位授予点的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
(二)研究制定相关学位授予具体标准及学院学位授予的相关规章制度;
(三)审查学位申请人员的学术道德和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审查学位申请人资格,提出授予、不授予或撤销相应学位的建议;
(四)提出增设、撤销学位授予点的建议;
(五)审查并批准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做出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六)调查研究学位授予争议,并提出处理意见;
(七)推荐学校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
(八)审查学位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九)检查、监督、评估所属学科与专业的学位授予质量;
(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议事规则
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以会议的方式进行。审议本章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事项或者其他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当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决议事项以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视为有效。成员须本人投票,委托投票无效。
第十二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议事规则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以会议的方式进行。审议本章程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事项或者其他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当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决议事项以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视为有效。成员须本人投票,委托投票无效。
第十三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及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应按时参加会议,确实不能到会者,应在接到会议通知后及时向所属委员会主席请假,且不能委托他人代为参加。
因工作调离、职务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委员,须按照委员产生的正常程序及时予以调整。
第十四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及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应自觉维护委员会的权威和声誉,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授权,不得泄露会议讨论的内容。会议应有记录,会议材料须严格按要求存档。
第十五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或直系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应予回避。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原《浙江工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浙工大〔2021〕6)废止。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