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发挥研究生在科研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学校设立研究生助研岗位。
第二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为规范研究生助研岗位津贴管理,制定本细则。
第三条 研究生助研岗位津贴发放对象为我校基本学制内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
第四条 研究生助研岗位津贴发放对象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积极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刻苦学习,各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
(四)认真完成导师分配的科研任务。
第五条 研究生助研岗位津贴主要包括学校学科助研岗位津贴、导师基本助研岗位津贴和导师奖励性助研岗位津贴等。
(一)学校学科助研岗位津贴:学科助研岗位津贴面向基本学制内全日制非定向博士研究生按每月1000元、每年按11个月发放,经费由学校统筹研究生培养经费、自筹经费、研究生学费、导师经费以及社会捐助等资金中列支,由学校统一管理发放。学科按照岗位要求对博士生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博士生,学科可报研究生院、党委研工部缓发或停发其岗位津贴。
(二)导师基本助研岗位津贴:根据《浙江工业大学关于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条件的规定》,导师必须为指导的研究生支付基本助研津贴,达不到学校规定招收研究生基本助研津贴发放标准的导师不得招收研究生。
导师基本助研岗位津贴发放标准为:
学位点门类 | 导师出资标准 | |
博士生 | 硕士生 | |
工、医 | 中期考核前:800元/生·月 中期考核后:1500元/生·月 | 300元/生·月 |
理、农、经、管、教育、艺术 | 中期考核前:600元/生·月 中期考核后:1000元/生·月 | 200元/生·月 |
哲、法、文 | 中期考核前:600元/生·月 中期考核后:800元/生·月 | 100元/生·月 |
注:(1)导师基本助研津贴一年按12个月发放。
(2)硕士研究生导师基本助研津贴从第二学期且明确导学关系之月起开始发放。
(3)专业学位研究生在专业实践期间由实习单位发放的,导师可以不再发放。
(三)导师奖励性助研岗位津贴:学校提倡导师为了提高研究生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根据研究生助研的贡献情况,对所指导的研究生发放基本助研岗位津贴外的奖励性助研岗位津贴。
导师奖励性助研岗位津贴具体发放额度和发放方式根据学科特点和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由导师和学院自行制定并按时发放。
第六条 研究生在基本学制期限内,由于未注册或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相关手续的,不可以申请助研岗位。
第七条 直博生、硕博连读生及本硕博一体化培养研究生,正常学制内自主分流转入硕士生层次的,需向学校退还已获得的学科助研岗位津贴。
第八条 各学院应根据学校文件制定本学院的研究生助研岗位津贴管理办法,并报研究生院、党委研工部备案。
第九条 研究生院、党委研工部将会同计财处每年对各学院导师基本助研岗位津贴的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导师基本助研岗位津贴的发放情况作为研究生招生名额分配和研究生导师资格认定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在校期间因各种原因不享受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原则上也不享受研究生基本助研岗位津贴。
第十一条 人文社科类(限哲、法、文)专业的导师在上一年度以第一作者在权威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或者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排名第一)以上的,经社科院审核后,可向学校申请研究生教育资助基金用于发放本年度研究生基本助研岗位津贴(最多资助3名)。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浙江工业大学研究生助研津贴管理办法》(浙工大发〔2022〕38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