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学校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细则。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所有学历研究生。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经我校录取的研究生新生(以下简称新生)须持《浙江工业大学研究生入学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报到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凭有关证明事先向所在学院请假,请假期限为2周;否则,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对研究生做出放弃入学资格处理的程序参照本细则第二十九、三十条执行。
第二条 因个人原因不能按期报到入学的新生,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同意、报研究生院备案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入学资格的,可保留至退役后2学年;其他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一般为1学年。
获准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入学资格保留期最后一学期末提出入学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报研究生院备案后,与复学申请当年的新生一同办理新生入学手续;因身心健康原因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内康复的,应出具二级甲等或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健康检查不合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第三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审,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前置学历等证明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必须按照学校的规定进行身心健康检查。若在新生体检中发现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或以上医院诊断确认,应按照本细则第二条的规定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离校休养。
各学院应在新生报到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核,复查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执行。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其它不正当手段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注册者,视为自动退学。
第二章 考核与请假
第五条 研究生应当按照所在专业的培养方案,在导师的指导下制订个人培养计划,并完成个人培养计划中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研究生考试违纪者,按照《浙江工业大学课程考核规则与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六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七条 研究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活动时,应当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获准请假而未参加,视为旷课,参照《浙江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修订)》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因病请假,在校期间凭校医院证明;外出期间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研究生请假由所在学院审批,请假两周以上须报研究生院备案。一学期累计请假超过六周,应当办理休学手续。
第八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参加与学业有关的各类外出活动前,应按《浙江工业大学研究生外出安全管理办法》办理外出申请手续并按期返校。
第三章 转专业、转导师与转学
第九条 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或因特殊原因无法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但原则上不得跨学位类型、跨学科门类申请。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研究生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以特殊招生形式(如推荐免试、硕博连读等方式)录取的研究生;
(二)招生考试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为照顾专业的;
(三)申请全日制与非全日制两种学习方式互转的;
(四)国家文件政策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其他不能转专业的情形。
第十一条 根据教学资源配置情况,每个学位授权点可接收转入的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该学位点当年实际录取学生人数的2%(不足1人时按1人计算),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1.因学校学科专业目录调整等原因需要转专业的;
2.在原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范围内转专业的。
第十二条 研究生转专业工作每年集中开展一次,一般安排在学生入学后的第一个学期末进行,具体以研究生院通知为准。
第十三条 各学院应提前制定、公布本学院各学位点研究生转专业的实施细则(包括转入条件与录取办法,可接收转专业研究生的专业范围、对申请转入学生的考核及转入学生的教学管理等),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四条 研究生的转专业申请,经拟转出专业导师、学院和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后,由拟转入学院组织考核。考核通过拟录取的转专业研究生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报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审核无误、主管校长审批同意后,正式发文。
第十五条 转专业研究生的培养和管理按转入专业标准执行,应按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重新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并按新的计划开展学习和考核。已修课程(含经成绩认定)与新培养方案课程一致的保留成绩和学分;不能对应的课程成绩及学分在成绩单中予以记载,但不纳入毕业总学分计算。
第十六条 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一经办理不得再转回原专业。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研究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可优先考虑,但应在申请复学的同时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因导师工作变动、出国或其他特殊情况必须转导师的研究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导师、转入导师(在研究生入学当年应具有招生资格)、学位点负责人签署意见,学院审批,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八条 研究生因故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申请转入我校的研究生,由拟转入学位点所在学院进行能力考核,研究生院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将拟接收人员材料报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是否同意转入。申请转出我校的研究生在拟转入专业导师和拟转入学校同意接收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十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四)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五)其他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条 研究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应由学校出具证明,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因病或其他原因需中止一段时间学习者,可以申请休学。研究生休学时间以学期计,期限一般为一学年。修业时间和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最长修业年限,超过最长修业年限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当于休学期限最后一学期末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需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或以上医院复查合格),经所在学院同意,研究生院备案后,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者,应当办理休学:
(一)一学期累计请假超过六周的;
(二)因病无法坚持学习,经医院诊断建议休学的;
(三)女研究生妊娠、分娩及产后休息的;
(四)申请创业的;
(五)因私出国(境)留学的;
(六)其他原因需中止学习的。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休学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二年(不计入修业年限)。
第五章 分流与退学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在培养过程中,发生如下情况之一,须实施分流:
(一)学位论文开题两次未通过的;
(二)中期考核两次不合格的;
(三)因故不宜继续培养、由指导教师提出分流或终止培养,并经研究生所在学院批准的。
第二十六条 对于须实施分流的研究生,学校根据以下原则开展分流:
(一)可达到硕士学业要求的博士研究生,经批准可转为硕士研究生培养(以下简称“博转硕”),否则予以终止培养。
(二)其他研究生,予以终止培养。
第二十七条 须实施分流的博士研究生本人申请“博转硕”的,经家长、导师(如变更导师,还须包括拟接收导师)、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如跨学院,还须包括拟接收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研究生院审核通过,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按以下原则办理培养层次变更手续:
(一)跨专业硕博连读的研究生,可转为博士或硕士就读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培养;
(二)其他博士研究生,转为同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培养。
第二十八条 博转硕后,不得再转为博士研究生培养,仍在硕士专业要求学制年限内的,应按学制相关要求完成学业;已超过基本学制的,应在一年内完成学业,否则予以终止培养。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最长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根据本细则第二十五、二十七条规定,应予以终止培养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前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或出国(境)未经学校批准延期2周以上而未归的;
(六)逾期2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经导师、学位点、学院和学校审核同意的;
(八)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除本人申请退学以外,研究生的退学处理按以下流程执行:
(一)研究生所在学院在核实相关事实的基础上,整理提出予以退学意见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形成书面告知材料,直接送达研究生本人,由本人签收(不在校的,可采取邮寄方式送达;无法确定其通讯地址的,可利用学院网站以公告10天方式送达)。
(二)研究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研究生在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辩,并可申请听证。研究生申请听证的,学院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本人的陈述和申辩以及其他相关方面意见,并如实记录。
(三)学院根据事实及研究生本人和导师的意见等开展合法性审查,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做出拟处理决定后,将《浙江工业大学研究生退学审批表》以及相关原始材料报送研究生院。
(四)研究生院对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材料、程序等进行核查,并经学校法律事务机构进行必要的合法性审查后,报主管校领导,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后,正式发文。
(五)退学处理决定文件由学院直接送达研究生本人。研究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应采取邮寄方式送达;无法确定其通讯地址的,应利用学院网站等以公告的方式送达。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家长、导师、所在学院同意,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经主管校长批准并正式发文。
第三十二条 退学决定生效后,由研究生院上报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备案。退学的研究生,应当在批准退学文件下发后十五天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的,由研究生所在学院按规定程序代为办理。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浙江省毕业生就业部门按相关政策办理相关手续;在三个月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习年限、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三条 硕士研究生的基本学制为2~3年,硕士起点的博士研究生的基本学制为3~4年,直接攻读博士研究生和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基本学制为5年,具体学制年限以录取当年招生简章公布的学制为准。
第三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的修业年限为2~5年,硕士起点博士研究生的修业年限为3~8年,直接攻读博士研究生和硕博连读研究生的修业年限为4~8年。
所有研究生的修业年限均以报到入学取得学籍时开始按学年计算,硕博连读研究生的修业年限从硕士入学开始计算。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基本学制期限内,通过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其他环节的考核,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完成个人培养计划,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在基本学制年限内,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学位论文工作及其它教学实践环节,成绩优秀,科研成果突出,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和学位点同意,所在学院审批,报研究生院备案,可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申请提前毕业,但不能超过学校规定的最低修业年限。
在基本学制年限内,研究生因故不能按期完成学习任务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和学位点同意,所在学院审批,报研究生院备案,可申请延期毕业,但不能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通过个人培养计划选定的课程和其他环节的考核,但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可以申请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重新修改学位论文通过答辩者准予毕业,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七条 毕业研究生符合《浙江工业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有关规定的,学校授予其相应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八条 退学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满 1 学年者,可发给肄业证书;少于1学年者,可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学习形式和研究生在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学位证书,并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研究生在校期间申请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相关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证明文件,经研究生院审核后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定向就业研究生申请学籍异动或变动时,须征得定向单位同意,由单位人事部门出具书面证明,学校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对学校学籍处理有异议的,可按照《浙江工业大学学生校内申述处理办法(修订)》提出申诉。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2级学生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浙江工业大学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