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学校“区域特色鲜明、国内一流的研究型大学”建设目标,全面推进新时代卓越研究生教育,规范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管理,保证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学位〔2020〕19号)、《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方案(2020-2025)》(学位〔2020〕20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受全国各类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教指委”)指导。各专业学位类别牵头学院应成立对应类别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负责制订本专业学位的学位标准和培养方案、建设课程体系、开展质量评价等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各环节工作的管理,文中提到的研究生均指专业学位研究生。
第二章 培养目标
第四条 立足学校“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人才培养理念,心怀“国之大者”,扎根中国大地,面向行业产业发展需求,以提升实践创新能力和职业发展能力为重点,培养富有家国情怀、国际视野、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和领导者。要求如下: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学风严谨,恪守学术道德和职业伦理,崇尚学术诚信,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良好的职业素养、团队合作精神和创新创业精神。
(二)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专博生”):以培养国家重大发展战略需要的高层次应用型未来领军人才为目标,掌握相关行业产业或职业领域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熟悉相关管理方法和实务流程,具有广阔的国际视野、战略眼光和技术创新能力,能够独立运用科学方法、创造性地研究和系统解决实践中的复杂问题,在本专业领域取得创新性成果。
(三)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专硕生”):以培养行业企业、区域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为目标,掌握相关行业产业或职业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了解相关管理方法和实务流程,具有较强的学术交流、及时了解相关职业领域最新技术发展动态和通过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相关行业产业或职业领域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
(四)身心健康,具有优秀的综合素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三章 培养方式
第五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以职业需求为导向,以培养实践创新能力为重点,以产教融合联合培养为途径,采用校企双导师(组)指导制,以校内导师指导为主,聘请行业产业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作为行业产业导师,共同负责研究生的培养工作。
第六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习形式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主要采用课程学习、专业实践和学位论文相结合的培养方式。
第七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应依托行(企)业力量,加大校企合作力度,按照“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利共赢、协同育人”的原则,选择具备一定条件的行(企)业建立联合培养基地通过基地共建、人员互通、项目合作等,在培养方案制订、课程体系设置、课程教学设计、专业实践训练、论文写作指导等方面积极探索联合培养新途径、新方法、新机制,构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创新创业、社会服务等多元一体的联合培养新模式。
第四章 培养方案
第八条 培养方案按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制订,具体与招生归口一致。以专业学位类别招生的按专业学位类别制订培养方案,以专业学位领域招生的按专业学位领域制订培养方案。
培养单位应遵循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编制的《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和相应类别(领域)的培养方案指导意见,充分吸收行业专家的意见和建议,结合学校和各专业学位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制订体现学校特色的培养方案,作为研究生培养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九条 培养方案的修(制)订工作,每四年由学校统一安排,各学院自行协调相关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组织开展,在前期进行充分调研(根据国家、学校、行业实际情况,至少调研国内外三所学校)、专家论证、公开公示、征求意见等工作的基础上,将初稿提交研究生院进行形式审查,再经相应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分委员会主席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后实施。
第十条 新修(制)订的培养方案实施后,如有必要进行微调,由各学院将微调后的培养方案于当年5月前,提交研究生院进行形式审查,再经相应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分委员会主席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后实施。
第十一条 培养方案修(制)订工作由学位授权点日常管理所属学院牵头,召集相关培养单位组织开展。
第五章 个人培养计划
第十二条 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下,根据相应类别(领域)培养方案制订个人培养计划。个人培养计划是导师指导和研究生学习、实践、开展研究工作的依据,也是审查研究生毕业及授予学位的依据。
第十三条 个人培养计划应当在研究生入学后第一个学期的开课前制订完成,经导师审核同意后,报学院备案。
第十四条 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个人培养计划的,应当在每学期选课期间调整。调整后的个人培养计划,须经导师审核同意后报学院备案。
第六章 课程(环节)学习
(一)基本学分要求
第十五条 研究生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实行学分制,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应完成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中所规定的课程及必修环节学习。
(二)学术规范教育
第十六条 学院须在研究生新生入学时开展学术规范、学术道德和学术诚信教育,指导研究生学习《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理工医科)和《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人文社科)等,并组织研究生在入学后第一个学期结束前完成学术规范测试。
(三)课程学习
第十七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课程教学应以实际应用为导向,以职业需求为目标,以综合素养和应用知识与能力的提高为核心,注重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突出实践性和应用性,充分结合行业需求,反映最新学术和行业动态。
第十八条 研究生课程分为学位课、选修课和补修课。专业学位研究生各类课程的具体结构与设置要求应遵循相应国家教指委的规定。
第十九条 研究生可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免修公共外语课程,免修《研究生英语》的研究生须至少选修1门本学科的全英文(双语)课程。硕士研究生须选修公共选修课程至少1门。
(四)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应当定期参加课题组的学术讨论会、参与国际学术交流,具体要求及报告次数由各专业学位类别(领域)自主设定。
第七章 专业实践
第二十一条 专业实践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重要环节。各学院、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应结合自身特点和教学、研究平台建设,建立多种形式的专业实践场所;积极拓展校外行业资源,建立稳定的专业实践基地;妥善安排学生开展专业实践,改善实践教学条件;推进研究生培养与用人单位实际需求的紧密联系。
第二十二条 各类别(领域)须根据国家教指委的相关要求和《浙江工业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环节管理规定》(浙工大研〔2021〕16号),合理设计专业实践的教学内容、学分要求和考核办法,制订具体管理细则,并加强相关劳动教育的培训与指导。
第八章 学位论文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位论文是研究生培养的关键环节,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可以调研报告、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项目管理、艺术作品等为主要内容,以论文形式呈现。博士专业学位论文应表明研究生独立担负专门技术作的能力,并在专门技术上做出应用创新性的成果。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和撰写格式根据学校和各学院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位论文工作包括开题、中期考核、预答辩(预审)、评阅和答辩等环节。
(一)开题
第二十五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的选题应以应用为导向,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应用价值。具体要求如下:
1.研究生应在广泛调查研究、系统地查阅国内外有关文献、了解国内外相关前沿成果和发展动态的基础上,进行分析评述,明确需要解决的问题和方法,在导师指导下完成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和工作计划,并就论文研究的可行性广泛听取专家意见。
2.开题报告应包含文献综述、选题背景及其意义、可行性与研究基础、研究内容、工作特色及难点、工作计划、预期成果及可能的创新点等。
第二十六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开题报告会应以学术报告会形式公开进行,并在会前做好信息公告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研究生必须进行开题报告。对未按时开题的研究生,学院要主动跟进、分析原因,督促导师指导研究生进行开题报告。
2.报告会的具体时间由导师或所在学院确定,但自开题报告会通过后至学位论文答辩的时间,专博生不少于一年;专硕生不少于半年。
3.报告会前,研究生必须完成《浙江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经导师审核同意后签署意见。
4.专博生的开题报告考核小组应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专博生指导资格的专家组成,考核小组专家一般不少于3人,至少有1位相关行业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水平)的专家;专硕生的开题报告考核小组应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专硕生指导资格的专家组成,考核小组专家一般不少于3人,至少有1位相关行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水平)的专家。
第二十七条 经评审通过的开题报告,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学院备案。在论文研究工作过程中论文课题有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进行开题报告。
第二十八条 第一次开题报告未通过的,可在3个月后重新进行开题报告会。仍未通过的,应根据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分流。
(二)中期考核
第二十九条 中期考核是对研究生课程学习和前半段培养实践的一次综合性考核,其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如下:
1.中期考核可采用笔试形式的综合考试或专家组面试形式集中进行,主要考核研究生是否正确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否修满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分;是否具有相应的学术素养;以及考核学位论文进展情况。
2.中期考核内容可分为思想政治表现和学术道德规范、课程学习、学术素养和学位论文进展等部分,其中任一部分成绩不通过,均记录为不合格。具体的考核形式和内容由各学院和学科结合自身情况确定。
3.学院须在考核方案内明确中期考核结果的计分方式和各成绩等级的所占比例。考核学期结束前,各学院应将考核结果报研究生院备案,考核结果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十条 中期考核以学院为单位组织实施,并成立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指定的三位以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组成的中期考核委员会,负责统筹考核工作。各学院应制定中期考核实施方案,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研究生院备案,并提前向广大研究生公布,保证考核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一条 无客观原因,所有研究生须按期参加中期考核。因休学、因公出国等原因无法如期参加当年考核的,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中期考核委员会审核同意,可延期考核。第一次中期考核不通过者必须在下一年度重新参加考核,重新考核仍不合格的研究生,应根据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分流。
第三十二条 学生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向学院提出申诉。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研究生的申诉进行情况核实,核查整个考核过程,并给予答复。研究生对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可向研究生院提出书面申诉,研究生院组织专家对学院的考核过程和核查情况进行审查,并作出最终决定。
第三十三条 鼓励各学院通过年度进展报告的方式检查论文工作进展情况,组织专门的考核小组进行评审。对学位论文课题研究进展缓慢,或在研究中存在技术路线、研究方法不可行的研究生,导师应指导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对难以继续深入课题研究的研究生,导师应及时终止研究,重新指导研究生选题和开题;对由于研究能力不足、难以完成学位论文要求的研究生,导师应及早提出终止研究生培养进程,对不适合继续攻读学位的研究生及早分流。
(三)预答辩(预审)
第三十四条 学位论文预答辩(预审)是保证学位论文质量和水平的重要环节,其具体形式和要求由学院或专业学位类别(领域)结合自身情况确定。
(四)评阅和答辩
第三十五条 学位论文评审、答辩等工作按《浙江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工作规定》执行。
第九章 质量保证体系
第三十六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质量保证体系构建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案例库建设及案例教学质量、实践基地建设及实践教学质量、职业发展能力塑造及学位论文应用性、校外资源参与培养情况,以及制度建设与资源配套等。通过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不断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造就卓越人才。
第十章 其 他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毕业审核按照《浙江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执行,学位授予按照《浙江工业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2级研究生开始执行。之前入学的专业学位研究生仍然按照《浙江工业大学关于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暂行规定》(浙工大研〔2011〕9号)或《浙江工业大学关于工商管理硕士(MBA)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有关规定》(浙工大研〔2008〕11号)执行,使用对象培养期满后该文件自动失效。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具体由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处)负责解释。如本规定与上级文件、国家教指委要求有冲突时,按上级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