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学校“区域特色鲜明、国内一流的研究型大学”建设目标,全面推进新时代卓越研究生教育,规范学术学位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保证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学位〔2020〕19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学术学位研究生培养各环节工作的管理,文中提到的研究生均指学术学位研究生。
第二章 培养目标
第三条 立足学校“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人才培养理念,心怀“国之大者”,扎根中国大地,面向国际前沿,培养富有家国情怀、国际视野、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层次专门人才和领导者。要求如下: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学风严谨,恪守学术道德,崇尚学术诚信,具有献身于科学的事业心、合作精神和创新精神,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需求。
(二)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学博生”):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具备瞄准国际学术前沿、开展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的能力;掌握科学研究的先进方法,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具备较强的批判性思维和创新性思维,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
(三)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学硕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掌握一门外国语,能较熟练地阅读外文资料,具备开展学术研究、学术交流和及时了解国际学术前沿发展动态的能力;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四)具有优秀的综合素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三章 培养方式
第四条 研究生培养实行导师(组)负责制,采用导师或导师组指导的方式,鼓励跨单位跨学科聘请导师组成员。
第五条 学博生的培养以学术研究工作为主,主要通过课程学习、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教学)实践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培养博士生独立从事创造性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掌握科学方法,树立严谨作风。
第六条 学硕生的培养主要采取课程学习、科研训练、学术交流和社会(教学)实践相结合的方式,系统掌握所在学科领域的理论知识,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 探索多种形式的联合培养方式,加强国内外学术交流和联系,开阔研究生的视野,活跃学术思维。
第四章 培养方案
第八条 有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应根据学校研究生培养的基本要求和各学科的学位标准,制订不低于学校研究生培养标准的培养方案,作为研究生培养的主要依据。
第九条 培养方案的修(制)订工作,每四年由学校统一安排,各学院自行协调组织开展,在前期进行充分调研(至少调研国内外三所学校)、专家论证、公开公示、征求意见等工作的基础上,将初稿提交研究生院进行形式审查,再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分委员会主席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备案并实施。
第十条 在培养方案实施过程中,如有必要进行微调,由各学院应将微调后的培养方案于当年5月前,提交研究生院进行形式审查,再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分委员会主席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后实施。
第十一条 培养方案修(制)订工作由学位授权点日常管理所属学院牵头,召集相关培养单位组织开展。
第五章 个人培养计划
第十二条 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下,根据所在学科的培养方案制订个人培养计划。个人培养计划是导师指导和研究生学习、开展研究工作的依据,也是审查研究生毕业及授予学位的依据。
第十三条 个人培养计划应在研究生入学后第一个学期开课前制订完成,经导师审核同意后,报学院备案。学科交叉培养的研究生,其制订和调整后的个人培养计划须经责任学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后执行。
第十四条 在个人培养计划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在每学期选课期间调整。调整后的个人培养计划,须经导师审核同意后报学院备案。
第六章 课程(环节)学习
(一)基本学分要求
第十五条 研究生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实行学分制,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应完成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中所规定的课程及必修环节学习,并获得所规定的学分。
(二)学术规范教育
第十六条 学院须在研究生新生入学时开展学术规范、学术道德和学术诚信教育,指导研究生学习《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理工医科)和《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人文社科)等,并组织研究生在入学后第一个学期结束前,完成学术规范测试。
(三)课程学习
第十七条 研究生课程分为学位课、选修课和补修课,具体设置和要求如下:
1.学位课
学位课分为公共学位课和专业学位课。
(1)公共学位课,包括思政课程、公共外语课程以及面向来华留学生开设的中国概况和汉语等课程。研究生可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免修公共外语课程,免修《研究生英语》的研究生须至少选修一门本学科的全英文(双语)课程。
(2)专业学位课,为本学科最为核心、对应层次研究生必修的基础理论课程、研究方法论课程、论文写作指导课程、学术前沿课程等。设置多个培养方向的学科,可在学科通开学位课之外,按培养方向设置模块化的方向学位课。
2.选修课
选修课分为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直博生和学硕生须选修公共选修课程至少1门。
设置多个培养方向的学科,可在学科通开选修课之外,设置方向选修课。
3.补修课
凡跨学科或同等学力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下补修本学科相关核心课程。补修课程具体要求(含课程类型、门数)由各学科自定。补修课程录入研究生成绩单,但不纳入研究生毕业总学分计算。
第十八条 鼓励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跨学科选修课程。学科交叉培养的研究生,其课程(环节)学习基本要求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普博生和学硕生课程学习一般安排在入学后前两个学期内,直博生课程学习一般安排在入学后前四个学期内。课程考核按照学校研究生课程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研究生在学位论文开题前须修完个人培养计划中的全部课程。
(四)实践活动
第二十条 学术学位研究生在学期间须参加以教学实践为主的实践活动,也可以有计划、有目的地选择创新实践、社会实践等。学院应制订实践活动管理细则,并加强相关劳动教育的培训与指导。
(五)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一条 学术学位研究生在学期间,应当定期参加课题组的学术讨论会、参与国际学术交流。其中,学博生在论文答辩前,应参加至少1次所在学科领域的国际学术会议并宣读或墙报展示自己的研究成果,或赴境外开展连续时长三个月及以上的交流学习。
第七章 学位论文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位论文是研究生培养的关键环节,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和撰写格式根据学校和各学院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位论文工作包括开题、中期考核、预答辩(预审)、评阅和答辩等环节。
(一)开题
第二十四条 学术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的选题应以科学研究为导向,并对学术发展、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实际意义。具体要求如下:
1.选题应从研究生本人的科研基础、个人特长出发,尽量结合导师的科研课题进行,鼓励学科交叉。
2.研究生应在广泛调查研究、系统查阅国内外有关文献、了解国内外相关前沿成果和发展动态的基础上,进行分析评述,明确需要解决的问题和方法,在导师的指导下完成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并就论文研究的可行性广泛听取专家意见。
3.开题报告应包含文献综述、选题背景及其意义、可行性与研究基础、研究内容、工作特色及难点、工作计划、预期成果及可能的创新点等。
第二十五条 学术学位研究生的开题报告会应以学术报告会形式公开进行,并在会前做好信息公告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研究生必须进行开题报告。原则上,理工类学科:普博生应于第三学期结束前完成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直博生及硕博连读生应于第五学期结束前完成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人文社科类学科:博士研究生应于第五学期结束前完成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硕士研究生应于第三学期结束前完成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对未按时开题的研究生,学院应主动跟进、分析原因,督促导师指导研究生进行开题。
2.开题报告会的具体时间由导师或所在学院确定,研究生开题报告会通过后至学位论文答辩的时间,学博生不少于一年,学硕生不少于10个月。
3.开题报告会前,研究生必须完成《浙江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经导师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
4.学博生的开题报告考核小组一般至少须由3名具有学博生指导资格的专家组成;学硕生的开题报告考核小组一般至少须由3名具有学硕生指导资格的专家组成。学科交叉论文开题,须有相关学科专家参加,具体要求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 经评审通过的开题报告,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学院备案。在学位论文研究过程中,论文选题如有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进行开题报告。
第二十七条 第一次开题报告未通过的,可在3个月后重新进行开题报告会。若仍未通过的,应根据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分流。
(六)中期考核
第二十八条 中期考核是对研究生课程学习和前半段培养实践的一次综合性考核。原则上,理工类学科:普博生应于第四学期结束前完成中期考核,直博生及硕博连读生应于第六学期结束前完成中期考核;人文社科类学科:博士研究生应于第六学期结束前完成中期考核,硕士研究生应于第四学期结束前完成中期考核。
第二十九条 中期考核以学院为单位组织实施,并成立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指定的三位以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组成的中期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中期考核实施方案和落实考核工作。学院中期考核实施方案应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研究生院备案,并提前向广大研究生公布,保证考核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条 中期考核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如下:
1.中期考核可采用笔试形式的综合考试或专家组面试形式集中进行,主要考核研究生是否正确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否修满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分;是否具有相应的学术素养;以及考核学位论文进展情况。
2.中期考核内容可分为思想政治表现和学术道德规范、课程学习、学术素养和学位论文进展等部分,其中任一部分成绩不通过,均记录为不合格。具体的考核形式和内容由各学院和学科结合自身情况确定。
3.学科交叉培养的研究生,其中期考核须有相关学科专家参加,具体要求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4.学院须在考核方案内明确中期考核结果的计分方式和各成绩等级的所占比例。考核学期结束前,各学院应将考核结果报研究生院备案,考核结果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十一条 无客观原因,所有研究生须按期参加中期考核。因休学、因公出国等原因无法如期参加当年考核的,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中期考核委员会审核同意,可延期考核。第一次中期考核不通过者须在下一年度重新参加考核,重新考核仍不合格的,应根据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分流。
第三十二条 学生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向学院提出申诉。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研究生的申诉进行情况核实,核查整个考核过程,并给予答复。研究生对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可向研究生院提出书面申诉,研究生院组织专家对学院的考核过程和核查情况进行审查,并作出最终决定。
第三十三条 鼓励各学院通过年度进展报告的方式检查论文工作进展情况,组织专门的考核小组进行评审。对学位论文课题研究进展缓慢,或在研究中存在技术路线、研究方法不可行的研究生,导师应指导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对难以继续深入课题研究的研究生,导师应及时终止研究,重新指导研究生选题和开题;对由于科学研究能力不足、难以取得学位论文创新成果要求的研究生,导师应及早提出终止研究生培养进程,对不适合继续攻读学位的研究生应及早分流。
(三)预答辩(预审)
第三十四条 学位论文预答辩(预审)是保证学位论文质量和水平的重要环节,其具体形式和要求由学院或学科自主确定。
(四)评阅和答辩
第三十五条 学位论文评审、答辩等工作按《浙江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工作规定》执行。
第八章 质量保证体系
第三十六条 各学位授权点应构建完整的人才培养和质量保证体系,包括人才培养目标体系、配套措施保障体系、培养质量评估体系等。要在资源配套保障、组织机构设置、教育教学改革、培养模式创新、过程管理规范、质量评估开展、激励约束机制完善等方面出台配套措施,以达到人才培养目标及基本要求。要根据人才培养目标,从入口质量、课程质量、过程质量、结果质量,以及资源保障、制度激励约束等方面设计多级质量评估指标、构建质量评估体系框架。要高度重视管理文件的配套实施、教学档案的收集整理、统计数据的积累分析,积极开展周期性合格评估工作,编写《学位授权点建设年度报告》等人才培养质量报告。学校、学院在此基础上制定评估指标和评估办法,对各学位授权点开展质量评估。
第九章 其 他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毕业审核按照《浙江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执行,学位授予按照《浙江工业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2级研究生开始执行。之前入学的学术学位研究生仍然按照《浙江工业大学关于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有关规定》(浙工大研〔2010〕16号)执行,使用对象培养期满后该文件自动失效。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处)负责解释。如本规定与上级文件有冲突时,按上级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