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业大学工程类专业学位研究生
以规定的实践成果申请学位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深化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健全以实践能力为导向的学位授予体系,支持工程类专业学位研究生以高质量实践成果申请学位,依据上级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电子信息、机械、材料与化工、资源与环境、能源动力、土木水利、生物与医药等7个专业学位类别。
第二章 实践成果的内涵与形式
第三条 工程类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申请学位的实践成果应聚焦工程实际需求,以实体或工程形象展示形式呈现,须体现工程性、创新性、实践性、应用性和可展示性等特征,体现学位申请人在专业领域掌握坚实全面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在专业实践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对推动行业和专业领域技术进步作出重要贡献。
实践成果应来源于技术攻关与工程或设备改造、工艺与产品创新、新材料与新设备的研发、前沿技术引进吸收与再创新、工程设计与实施、技术标准的制定与优化、原创性研究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探索等。实践成果的形式主要包括:
重大装备:依托重要工程项目研制或行业重大发展需求的重大工程装备,通过同行专家的鉴定或评审,并获得实际应用效果;
仪器设备:依托重要工程项目研制的专用仪器设备,通过同行专家的鉴定或评审,获得推广应用;
其他硬件产品:依托行业重大需求,研发的相关硬件产品,包括新装备、新设备、新材料、新药品、新化学品等,通过同行专家的鉴定或评审,获得工程应用,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软件产品:依托行业重大需求,研发的相关应用软件产品,获得推广应用,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设计方案:依托重大工程项目完成的方案设计,通过同行专家评审,完成项目实施验证,取得预期成效;
技术标准:省部级(或一级行业协会/学会)及以上行业标准研究与制定,并正式发布和推广应用;
其他体现相关专业领域特色的同等水平的实践成果。
第四条 工程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申请学位的实践成果,可涵盖本细则第三条所列类型,但应结合硕士阶段培养定位与能力要求,在成果规模、创新深度和应用层级上体现适配性。此外,还可以包括以下实践成果形式:
产品设计:具有明确工程应用背景的产品、部件或系统的设计,设计方案通过同行专家的鉴定或评审,具备可实施性或已投入试用;
技术方案:针对具体工程问题提出的技术路线、工艺流程、施工组织、系统集成等实施方案,通过同行专家的鉴定或评审,并在实际项目或模拟环境中得到应用或验证;
其他能够体现解决复杂工程问题能力、符合专业领域特点的实践成果。
第三章 实践成果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通过规定的实践成果申请学位,应包括可展示实体形式和实践成果总结报告书面形式。实践成果总结报告是可展示实体形式的书面表达,是对实践成果完成过程的具体描述和对学位申请人独立承担专业实践工作能力的重要诠释。
第六条 规定的实践成果应由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或作为骨干成员完成;若涉及团队工作产生的成果,应注明属于团队成果,并明确个人独立完成的内容,科学严谨,恪守工程伦理和规范。
第七条 申请学位的实践成果须符合国家及合作单位相关保密管理规定;成果所涉知识产权归属清晰,无权属争议或侵权纠纷。如成果涉及企业或第三方知识产权,须取得用于学位申请的相关权利人书面许可或提供合法使用证明。
第八条 工程类专业学位研究生申请学位的实践成果具体形式及基本要求,按照全国工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发布的《工程类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与申请学位实践成果基本要求(试行)》《工程类专业学位类别硕士学位论文基本要求(试行)》等文件执行。
第四章 实践成果的审核与学位申请
第九条 用规定的实践成果申请学位流程主要包括:实践成果申请学位可行性论证、实践成果实施、实践成果总结报告撰写、实践成果展示与鉴定或评审、实践成果答辩等。可行性论证、展示与鉴定、答辩等环节应有行业企业专家参与。
第十条 导师应在研究生实践成果鉴定或评审前对实践成果的政治方向、学术规范、实践能力进行全面认真审核、如实评价,在确认研究生的实践成果政治方向正确,实践能力已达到培养目标要求等前提下可提交鉴定或评审申请。
第十一条 学院负责校核学位申请人的课程学习成绩、学分和其他培养环节完成情况以及创新性成果是否达到所在学院学位授予点要求,审核实践成果的政治方向、学术规范、评阅要求等。
第十二条 实践成果展示与鉴定或评审。申请人提交《浙江工业大学博士/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实践成果鉴定表》、可展示的成果实体(如装备、软件、设计方案等)、《实践成果总结报告》及其他与实践成果相关的支撑材料等材料。学院可组织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专家组(以下简称“实践成果鉴定专家组”)或专业机构对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工程价值、应用效果及个人贡献进行现场审查与技术鉴定,并出具书面鉴定或评审意见。
博士研究生的实践成果鉴定专家组应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生导师组成,成员不少于5人(应为单数),博士生导师人数不少于1/2,且必须由高校专家与行业专家等共同组成,高校专家和行业专家占比均不少于总人数的1/3。
硕士研究生的实践成果鉴定专家组应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生导师组成,成员不少于5人(应为单数),硕士生导师人数不少于1/2,且必须由高校专家与行业企业专家等共同组成,高校专家和行业专家占比均不少于总人数的1/3。
为规范专家选派,各学院应建立“行业产业专家库”,以确保行业产业专家有能力评价实践成果的实践性和创新性。
与研究生存在指导关系、亲属关系、合作研究关系、经济利益关联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价情形的专家必须回避。
第十三条 实践成果鉴定不通过的,在认为不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前提下,经鉴定专家组同意,研究生可于1个月后重新申请鉴定,但须在最长修业年限范围内,且不超过可申请最后批次学位的规定时间内。重新组织鉴定时,鉴定专家组应当有半数以上成员为原有成员。两次鉴定不通过则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决定是否重新进行鉴定以及在不重新鉴定的情况下能否转为以学位论文申请学位流程。
第十四条 申请人对鉴定专家组作出的实践成果鉴定不通过的决议存在异议的,可以在鉴定结束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学术复核申请。申请人未在限期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的,视为没有异议。学院在收到学术复核申请后,应组织不少于3名专家就申请理由进行调查核实,于15天内作出处理并通知申请人。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支持学术复核申请的,即受理申请的,自受理学术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学院应重启鉴定程序,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若复核鉴定结果仍为不通过,学校将不再受理任何形式的复核申请。
复核鉴定由学院组织,其专家组成应按照首次鉴定的标准执行,但复核专家不能包含原鉴定专家,且需能够对申请人的实践成果进行实质评价。
第十五条 实践成果鉴定通过后,实践成果总结报告送专家评阅前,须参加相似度检查。
博士实践成果总结报告应由5位及以上本专业学位类别/领域或相近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水平)的校外专家评阅,且其中至少1位为相关行业的专家(若上级文件规定高于本规定,以上级文件为准);硕士实践成果总结报告应由3位及以上本专业学位类别/领域或相近专业学位类别/领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水平)的校外专家评阅,且其中至少1位为相关行业的专家(若上级文件规定高于本规定,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十六条 实践成果总结报告评阅实行双盲评审制。专家评阅意见分为:A.同意答辩;B.同意经过小的修改后答辩;C.需要进行较大的修改后答辩;D.不同意答辩。
1.评阅意见均为“B”及以上,可以进入答辩程序。
2.有1位评阅专家的评阅意见为“C”,且其余评阅专家的评阅意见为“B”及以上,申请人需对实践成果总结报告进行认真修改,经其导师审核同意后送原专家进行复审,复审的评阅意见为“B”及以上才可进入答辩程序;其中,硕士实践成果总结报告有1位评阅专家的评阅意见为“C”,且其余评阅专家的评阅意见均为“A”,申请人需对实践成果总结报告进行认真修改,也可填写《浙江工业大学硕士实践成果总结报告评阅修改情况审议表》,经其导师审核同意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进入答辩程序。否则本次学位申请程序终止。
3.对于有1位评阅专家的评阅意见为“C”,且其余评阅专家的评阅意见为“B”及以上,送原专家进行复审而原专家拒绝复审的情况,则须另聘两位专家进行评阅,评阅专家的评阅意见均为“B”及以上,才可进入相应程序。
4.有1位及以上评阅专家的评阅意见为“D”或有2位及以上评阅专家的评阅意见为“C”,本次学位申请程序终止。
第十七条 各学院、申请人、研究生导师应充分尊重评阅专家对博士或硕士实践成果总结报告提出的意见。
实践成果总结报告首轮评审结束,申请人对评阅专家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认为实践成果总结报告评阅未通过是因为学术观点分歧或实践成果利益冲突等原因所致,可以在收到首轮评审全部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学术复核,填写《浙江工业大学研究生实践成果总结报告评阅学术复核申请表》(以下简称《学术复核表》),向学位点所在学院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无异议。学院应当在7天内组织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实践成果、实践成果总结报告、评阅专家的意见和申请人及其导师的申请理由进行审议,如果审议支持学术复核申请的,即受理申请的,应另聘专家进行评阅,评阅份数为审定有异议的评审份数的2倍。新增聘评阅专家的评阅意见均为“B”及以上,才可进入学位申请程序的下一环节,否则本次学位申请程序终止。复核期限为三十日,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十八条 实践成果总结报告评阅后,申请人必须针对评阅专家所提出的实践成果总结报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作出认真修改,填写《浙江工业大学研究生实践成果总结报告评阅后修改情况表》(以下简称《评阅后修改情况表》)。导师应对实践成果总结报告修改情况严格把关,并在《评阅后修改情况表》上签字确认,并将《评阅后修改情况表》一起提交答辩委员会审查,《评阅后修改情况表》由各学院存入学位授予档案。
第十九条 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按照《浙江工业大学硕士博士学位答辩成果评阅及答辩工作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位申请与审核按照《浙江工业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通过实践成果鉴定、评阅和答辩后,其实践成果实体可作为一项非论文类创新性成果,纳入申请学位创新性成果范畴;成果等级由学位申请人在实践成果鉴定前提交鉴定专家组进行鉴定、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确认后,最终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五章 实践成果评价原则
第二十二条 实践成果评价工作遵循实践导向、创新导向、多元导向三项基本原则,并建立相应保障机制:
实践导向。聚焦工程类专业学位研究生独立承担专业实 践工作的能力,鼓励学位申请人着眼世界科技前沿、国家重大战略需求、行业和区域发展需要,专注凝练“研究真问题”,实践探索“真解决问题”。
创新导向。实践成果应在专业领域取得原创性突破,对 本专业技术发展形成可验证的实质性贡献,对行业技术升级与产业变革产生可量化的推动作用,重点考察创新价值与贡献性。
多元导向。实践成果依据成果类型制定差异化评价指标,通过建立多维度评价体系,提升实践成果评价的科学性与真实性。鼓励开展具有前沿交叉性、产业应用性、技术颠覆性的真实有效实践探索。
第二十三条 为保障评价的公平、公正、科学、有效,实践成果评审过程应遵循以下原则:
权责分离。为确保评价过程的独立性与公正性,实行严格的权责分离制度:学位申请人的校企联合导师仅可列席评价会议并提供与研究背景相关的咨询建议,不参与评价表决,其咨询意见不作为评价决策依据。
匿名评审。在实践成果送审等关键环节实行“双盲”评审,隐匿学位申请人及评审专家身份信息。
全过程可追溯。规范存档评价全过程材料(评价记录、 表决结果、申诉材料等),确保过程可追溯、结论可复核。
多主体评价。构建多主体的实践成果评价委员会,在开题(可行性论证)、中期、验收(展示与鉴定或评审)和答辩关键阶段,由高校具有行业实践经验的研究生导师和相关行业领域具有高水平成果的行业企业专家对实践成果的实践性与创新性进行审核与评价。
第六章 实践成果的归档
第二十四条 实践成果实体应进行电子化处理后归档,实践成果总结报告可与学位论文归档采取同样方式。
实践成果中重大装备、仪器设备、硬件产品等实体类实践成果,应系统拍摄其整体与关键部位的高清照片,并视情况录制展示运行原理或实际效能的视频,相关电子文件与实践成果总结报告一同归档。软件产品应归档其源代码、可执行程序、用户手册及测试报告等全套技术资料,上述材料的电子版与实践成果总结报告一同归档。
设计方案、技术标准等文本类成果,应保存必要的设计图纸、数据图表等辅助材料的电子版进行系统保存并与实践成果总结报告一同归档。
产品设计、技术方案类实践成果,应附上反映成品样态或关键环节的照片、视频等电子文件,进行系统保存并与实践成果总结报告一并归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与上位法或上级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上位法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应当参照本细则,结合相关类别、领域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